广西玉林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规章

以案释法丨货运车辆因违法超限超载被处罚

2024-07-05 10:00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案例
广西**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



【基本案情】


经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 2023年 3月 21日至 2024年 3月 20日期间,广西**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桂 K5****、桂 KP****、桂 KQ****共 3辆货运车辆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执法部门处罚,经进一步调查,截至 2024年 5月 16日,该公司名下共有 23辆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达到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 13.04%,涉嫌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2024年5月16日,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停业整顿 5天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焦点问题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1年内”是指从初次领取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下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以立案时道路运输企业所有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总数为准。


【经验和启示


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作公路第一杀手,严重违法超限超载有“六大害”:一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三是严重扰乱货运市场秩序;四是严重影响公路通行效率;五是严重污染环境;六是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依法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车辆、驾驶员和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提高其合法装载、合法运输的思想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道路运输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源头治超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货运安全管理,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和监管力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发生,共同守住安全底线。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