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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治理严打击 保安全促发展 | 广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宣传(第四期):全国“百吨王”入刑案例

2024-06-27 11:00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广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宣传通稿》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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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 2024 年治超宣传工作要求,为提升相关政策的知晓度,提高宣传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现推出专题系列宣传,本期内容如下:


全国“百吨王”入刑案例



案例一:俞某危险作业案(浙江:全国首例“百吨王”运输企业负责人被判危险作业罪)


案件概览:俞某系某渣土运输公司实际负责人,因公司车辆超载2023 年12月5日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但其未按要求于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2024年1月2日该公司所属货车因超限超重违法被再次查获,经过磅该货车总质量超过100吨,超载236.8%。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决俞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俞某系某渣土运输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因其所属车辆超载于 2023年12月5日被永康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该公司未根据要求于 2023年12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
2024年1月2日该公司所属浙 GB***3 货车行至永康温寿线与临石线交叉口时因超限超重违法行为被再次查获,经过磅,该货车总质量超过100 吨以上,超载236.8%。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
2024年1月5日,被告人俞某主动到永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证据清单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俞某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超载限期整改报告、营业执照、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材料、证人饶某毅、梁某玖、姚某豪等人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法院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俞某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法条链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 号)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 100 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二:许某阳危险作业案(河北:全国第 2 例“百吨王” 入刑案件)
案件概览:被告人许某阳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阳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货运车辆,且在行政机关处罚时找他人顶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案件简介
2023年11月17日,被告人许某阳在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驾驶黑BH***3半挂牵引车、黑M***E挂货车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境内,在一处停车场被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量:109220kg,超限率:122.9%,因许某阳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遂叫来梁丽臣顶包为货车司机,由梁丽臣接受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11月18日,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货车超载货物进行卸货后放行,许某阳在放行后又将卸下的货物装上货车继续行驶。
2023年11月20日,许某阳驾驶该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19公里900米处,因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质量百分之百以上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违法行为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查获。经车辆称重,车货总重116.50吨,超限幅度137.76%。另查明,被告人许某阳于2023年11月29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11月20日,因本案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第一类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决定罚款3000元。
2024年3月12日,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被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1700元。
二、证据清单
1.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犯罪线索移交报告、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许某阳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阳的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传唤证传唤)。
3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超限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人许某阳于2023年11月17日16时14分在内乡县境内持C1驾驶证驾驶黑BH***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E挂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超限 122.9%),被合并处以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4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邯郸支队永年大队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超限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被告人许某阳于2023年11月20日15时17分在京港澳高速北京方向 419公里900米处持C1驾驶证驾驶黑BH***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E 挂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超限137.76%),被合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内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邯郸市永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超限超载检测单(龙泉站),证明2023年11月17 日被告人许某阳驾驶的黑 BH***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E挂车因超载被强制卸货 60.2吨后放行,2023年11月20日19时被告人许某阳驾驶该货运车辆仍超载货物被查获。
6涉案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许某阳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涉案货运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被告人许某阳的准驾车型(C1)等。
7内乡县境内道路卡口监控截图,证明2023年11月16日3时被告人许某阳驾驶涉案货车在内乡县境内行驶、11月19日1时驶出内乡县的事实。
8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告人许某阳向梁丽臣转账1500元的行政处罚款及3000元安排吊车卸货款。
9被告人许某阳的供述:2022年11月份,我贷款购买了解放牌JSG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为黑BH***3,该车现挂靠在克山县佰捷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我;我还购买了一辆二手挂车,挂车牌照为黑M***E。我的驾驶证是C1本,驾驶大货车需要A2本,因我不是A2本,办不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2023年11月15日,我从河南省西峡县钢板厂配了一车钢板,钢板净重96.7吨,车重20.02吨,车货总重116.72吨,这批货物需从河南省西峡县运输到沈阳世纪海润物流公司。2023年11月16日,我的车停在内乡县五里堡转盘宏运物流院内时被举报超载,后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到现场处理,因我的驾驶证是C1本,不能开半挂货车,我认识梁丽臣,他是A2本,我就让梁丽臣临时过来处理一下超载的事情,说是他驾驶的车辆。2023年11月17日,梁丽臣因超载被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后梁丽臣叫过来三辆半挂货车,还有一个吊车,吊车把我的半挂货车上的货卸到符合吨数,平均装到叫来的三辆车上,我的货车才被超限站放行。货车出来后,我们找了个空旷的地方用吊车将货物又装到了我的货车上,总共花费3000元,我向梁丽臣付了款。之后,我驾驶货车继续行驶,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19公里900米处,被河北高速交警查获。
10现场照片、货运车辆照片。
三、法院判决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阳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被责令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阳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货运车辆,且在行政机关处罚时找他人顶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许某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阳符合非监禁刑罚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阳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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