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巡游出租车应按照计程计价设备上显示的金额收费,不能坑人!
2025-02-27 10:46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3日,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乘客投诉玉林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庞**于1月 22日驾驶车牌号为桂KT0***出租车在玉林汽车总站搭乘两名乘客至玉林市兴业县凤山村,到达目的地后计程计价设备上显示的车资为153元,实际向乘客收取160元。执法人员检查了该车的计程计价设备,设备处于年检有效期内,铅封保持完好,运行正常。通过约谈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承认了不按照计程计价设备上显示的金额收费,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事实,执法人员对司机庞**的不按照计程计价设备上显示的金额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等。违法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处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汽车行业是“窗口行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素养是城市文明形象的直接体现,若存在欺诈行为会让外地客人对这个城市留下不好的印象。本案中,出租车驾驶员庞**虽然只比计程计价设备上的金额多收了几块钱,但也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但鉴于该出租车驾驶员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给予驾驶员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乘客,在搭乘出租汽车出行时,如果遇到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绕道、甩客、拒载、超出表额收费等情况,应记下乘车时间、地点、车牌号码等信息,尽量能使用手机等随身设备将现场情况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然后拨打“12345”市长热线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存在违规经营的出租车驾驶员,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出租车行业不规范的乱象,全力营造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