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被处罚
2025-03-17 09:01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年1月15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玉林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依法调取车辆维修档案记录、二级维护资料等。执法人员根据玉林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信息,查询2024年9月23日桂KC5**9、桂KL9**3车辆当天的行驶轨迹,核实发现以上车辆2024年9月23日并没有到玉林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二级维护,玉林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24年9月23日对桂 KC5**9、桂KL9**3车辆签发的是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执法部门立即责令玉林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整改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玉林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该行为属于本年度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制件、车辆合格证、车辆轨迹图、任命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复制件证明、执法视频等。违法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处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营运车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需要对车辆做维护保养工作,以维护或恢复机动车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其中,二级维护是一个重要环节,但部分维修企业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并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维修保养,甚至出具虚假二级维护合格证,可能造成营运车辆带“病”运营,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更是涉及了法律和道德层面的问题。《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打击虚假合格证签发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签发虚假合格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根据违法所得的不同情况,将处以不同幅度的罚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于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将责令停业整顿,甚至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和严厉态度。汽修行业是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向所有汽车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服务,当然也包括交通运输行业的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等营运车辆。提供高质量的维修保养服务,不让车辆带“病”、带“伤”、带安全隐患上路,是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误解,也会间接导致机动车的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仍上路运行,从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严重扰乱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市场秩序。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保证车辆二级维护质量,减少道路运输车辆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运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再次温馨提醒广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要守法经营,不要为了追求利益,不惜违反规定签发虚假合格证,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埋下了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