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按期维护和检测,切勿造假!
2025-06-16 15:44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年2月25日10时0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广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对该公司所属车辆桂KL9***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行轨迹进行比对,发现该车辆并未在二级维护记录时间到过公司选定的二级维护企业玉林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该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涉嫌造假。经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确认了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处罚决定。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及车辆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行驶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动态监控轨迹图、营业执照复制件、二级维护合格证、公司任命书等证明材料。
违法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部分: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后,营运车辆维护周期由原省级统一规定改为经营者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很多人误以为"不强制周期"就是"取消维护",不再重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工作。虽然不再强制统一维护周期,但并没有取消二级维护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仍然需要根据车辆状况自行确定维护周期,确保车辆安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需要对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等。所以,二级维护仍为强制要求。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属于高危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因车辆状况引发的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经营者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财产损失。经营者对二级维护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弄虚作假,需主动履行技术管理责任,以周期化、标准化维护车辆工作规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执法部门持续加大力度查处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和伪造车辆二级维护记录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