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6月3日10时3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福绵区天河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谢**驾驶兴业县石南镇谢**运输服务部所属车辆桂 KY6***从某工业园运载绒布至青岭村,此趟运输活动收取运费 300元。运输车辆运载的货物明显超出车厢栏板高度,没有采取遮盖篷布等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驾驶员对执法人员的检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驾驶员承认违法事实,无陈述申辩内容,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谢**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执法部门认定违法程度为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营业执照复制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询问照片、道路运输证复制件等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情节轻微,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危害不容忽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是会威胁道路运输安全,当车辆快速行驶时,由于惯性的作用,货物脱落时速度较快,极易对周围的汽车、行人造成伤害。脱落货物掉在道路上,又会形成障碍,甚至导致车辆颠覆;二是污染路面,易产生扬尘,极易对周围环境卫生、大气质量等造成危害,影响行人通行和周边地区环境卫生,在城市道路运输砂石等建筑用料时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三是脱落扬撒后,必定造成货物一定程度的损失,引发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经验和启示】
干净整洁的路面是安全行车的重要保障,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路域环境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安全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行政处罚和教育,让道路运输经营者深刻认识到行驶中货物脱落、扬撒造成危害,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此类行为,确保道路运输安全,也是坚决贯彻落实绿色交通建设理念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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