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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州区二环北路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卢**驾驶桂K3***0重型半挂牵引车、桂 K***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兴业县运载石渣至玉林市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经查验该车《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为卢**本人,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对道路运输证车辆外形对比发现:桂K***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证上登记的外廓尺寸长 9.5米,宽 2.55米,高 3.4米,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擅自增加栏板在车辆货厢左右两侧、尾部,左右两侧栏板尺寸长度 9.5米不变,只是加高 0.8米,尾部栏板尺寸长度2.55米不变,只是加高 0.8米,该改装行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该加高的栏板固定在货厢上,不能当场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恢复原状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车辆恢复原状视频截图、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询问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制件、拆除照片证明。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情节较轻的、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但不符合情节轻微规定的(不能当场恢复原状),适用情节较轻规定。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比如加高栏板、增加轴数等,这不仅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给经营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还会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在现实中,货运经营者会为了能多装货物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行为,会造成不公平竞争。其通过改装车实现超载降低运费成本,取得对他人的不当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会扰乱市场定价,让守法经营者难以持续竞争。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破坏车辆稳定性与平衡性,增加侧翻、失控风险,或使车辆技术性能下降,故障率升高,危害到交通安全;威胁到其他道路车辆和行人安全,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定价,破坏市场秩序;增加公共成本,特别是超限运输严重损害公路基础设施。执法部门必会加大力度查处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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