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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4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玉林市XX快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主要负责人陈X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经执法人员核实,陈X未通过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催办通知书送达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等。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安全生产法部分:情节较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才能抓好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微杜渐,特别是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缺乏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出现指挥不当、处置不及时的情形,最终会引发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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