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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违法必究

2025-09-24 08:05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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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8月4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玉林市XX快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现场无法提供主要负责人陈X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经执法人员核实,陈X未通过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催办通知书送达回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等。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安全生产法部分:情节较轻,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门把运输安全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道路运输行业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易发领域,重特大事故依然时有发生,其中,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是关键影响因素,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关键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很大程度地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考核合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要求。本案中造成此项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虽然了解但没有贯彻执行,未能按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没有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  



【经验和启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才能抓好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微杜渐,特别是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缺乏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会出现指挥不当、处置不及时的情形,最终会引发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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