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能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2025-10-13 18:43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近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路面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驾驶管*所属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从博白县至玉林市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重型厢式货车所取得的《道路运输证》有效起止日期为 2021年10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证件已过有效期。当事人管*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并未按要求为车辆办理新的《道路运输证》,违法程度认定为情节较轻。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决定。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经营业户截图、道路运输证复制件、运政基础数据查询截图证明等证据材料。违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但不符合情节轻微规定的,适用情节较轻规定,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无效《道路运输证》:1.无法辨认的《道路运输证》;2.非法取得的《道路运输证》;3.超过有效期的《道路运输证》;4.涂改的《道路运输证》;5.私自转让的《道路运输证》;6.没有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格式和发证程序发放的《道路运输证》;7.报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本案所涉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为超过有效期的无效证件,可认定涉案车辆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道路运输证》是道路运输车辆经检测合格后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证明,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在全国各地都屡见不鲜,是一种危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严禁使用无效的证件从事经营,同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