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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实质是将运输风险社会化转移

2025-10-22 08:47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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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二环南路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某驾驶广西xx旅游有限公司所属的桂K37xxx大型普通客车,搭载17名乘客从陆川县马坡镇前往玉林市区,双方约定运输劳务费为300元/趟,且约定在完成运输任务后支付给司机。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趟运输任务系由广西xx旅游有限公司安排,该公司已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相关驾驶人员也取得了从业资格证,但无法提供该车辆有效的《道路运输证》,经责令整改后,该公司也未按执法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处理结果】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证据。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属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但不符合情节轻微的,适用情节较轻规定)。



【焦点问题


广西xx旅游有限公司虽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在此次运输任务中,未按规定安排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活动。作为专业的客运经营者,该公司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营车辆具备合法资质,但其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放任未持有有效证件的车辆上路载客,此行为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也给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经验和启示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会带来多方面的严重危害:

一、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无证运输车辆一般未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装置、轮胎损耗等关键参数缺失动态监测,存在机械失效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有的企业为了经济效益甚至使用报废车、改装车,乘客从外观较难判断车辆技术状况,这类车辆发生事故的几率比较高;同时,无证运输车辆一般不会配备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等装置,一旦发生事故,难以及时处置。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部分非法客运车辆为了迎合部分市民贪小便宜的心理,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的车票价引诱乘客上车,行至中途再或涨价、或甩客、或“转包”给其他“黑车”,乘客如有不满容易遭到辱骂甚至人身威胁,乘坐此类车辆的市民权益较易受损,且维权困难。同时违法行为人通常通过逃避车辆维护、人员培训等合规成本实施低价挤压正规企业生存空间,降低整体运输服务质量,导致行业安全投入效益递减,对合法经营的运输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    

三、责任追溯存在一定困难。非法车辆的驾驶员工资一般与出车次数挂钩,为了多跑快拉,超速与疲劳驾驶等情况极易发生,这类情况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车辆没有合法的运输资质,责任赔偿问题会变得非常麻烦,受害者可能难以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受害者权益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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