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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广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11-07 16:52     来源:容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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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广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15辆客运车辆全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导致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无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于 2024年 9月 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0月和11月全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依然不能保持在线,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仍无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经执法人员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进一步确认了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车辆,故障排除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处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一般规定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情节较轻,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和启示



卫星定位装置是客运车辆行驶途中的“电子眼”与“安全阀”,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与生命底线,更是交通执法部门对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核心抓手。本案中企业漠视装置“离线”问题,让车辆脱离监管运营,等同于主动拆除车辆的安全防护,蓄意放纵超速、疲劳驾驶等风险,直接威胁乘客生命安全。运输企业必须建立“每日必查、故障即停”的设备管护机制,将动态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绝不能心存侥幸。所有运输企业要以本案为镜,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车辆定位装置运行情况;从业人员也要增强合规意识,发现设备故障第一时间上报,共同守护公众出行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序稳定。只有以最严格的监管、最坚决的执行筑牢安全防线,才能真正守护公众出行安全,捍卫道路运输市场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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