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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广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15辆客运车辆全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导致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无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于 2024年 9月 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0月和11月全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依然不能保持在线,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仍无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经执法人员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进一步确认了该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违法条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车辆,故障排除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处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一般规定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的,情节较轻,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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