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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1月 14日 10时,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二环南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戴XX驾驶周XX所属车辆桂 KB2XXX中型自卸货车从陆川县至玉林市某工业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经执法系统查询和进一步询问调查得知,车主周XX于2025年7月28日将该车过户到名下,却一直未按规定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过户不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办理相关手续已超过30日,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驾驶人身份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车主身份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及经营许可证信息截图、行驶证复制件等证据。
违法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二)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或者车辆过户、转籍不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但不符合情节轻微的,适用情节较轻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处罚,视情况而定,若存在以下情形,可不予处罚:1.违法行为调査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査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2.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不超过30日的;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车辆过户相关手续。本案中,当事人虽是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但其在过户后未办理相关手续已超过30日,不符合情节轻微,应适用情节较轻规定进行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按照经营许可核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车辆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属于变更经营主体的行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交回《道路运输证》以及有关营运标志,车辆转籍或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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