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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道路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运输车辆检验检测被处罚

2025-12-15 10:19     来源:容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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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28日09时30分,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检查时,发现货运经营者黄XX所属的桂KXXX号货运车辆存在违法情形。经查,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按照“以月份审验期为单元,次月第一天起算”的核算标准,该车辆已超期审验达363天,属于道路货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现场照片、车主身份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复制件等。


【法律依据

违法条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处理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一般规定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检测超期 120日以上的,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从事道路运输的营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的,不应参加营运性道路运输。道路货运经营者忽略对车辆检验检测背后是对车辆日常安全管理的松懈和大意,导致无法及时发现车辆各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增加自身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


【经验和启示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是道路运输安全的“合格线”,如同车辆的“定期体检”,能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避免“带病车辆”上路引发交通事故。本案中,涉案车辆超期审验363天,长期处于未经技术检测的状态,不仅自身存在极大安全风险,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货运经营者是车辆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车辆检验检测规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通过设置到期提醒、定期自查等方式,杜绝“带病营运”的行为。 车辆超期审验并非“小事”,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若因车辆技术隐患引发事故,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可能拒绝理赔,进而造成更大经济损失。道路运输经营者一旦发现车辆超期审验,应立即停止营运,第一时间办理补审手续,主动消除安全隐患,避免违法情节加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检查,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车辆审验周期预警和动态监管,对超期审验、拒不整改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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