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2025年 6月 19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人民东路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XX驾驶桂 KD8XXXX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从菜鸟驿站(XX店)到XX酒店,该趟运输由乘客在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服务平台下单并支付车费8.14元,南京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本趟运输派单的桂 KD8XXXX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路面查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作进一步调查,对该分公司的委托人进行询问,其承认了公司服务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桂 KD8XXXX小型轿车派单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制件、授权委托书复制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营业执照复制件、经营许可证复制件、广西运政微信公众号查询运政基础数据等证据材料。
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网约车是目前市民出行必不可少的出行方式之一,而随着运营规模的逐渐扩大,车辆“三证”不齐全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网约车平台为了抢占市场放低了车辆准入门槛,长期吸纳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和驾驶员,向无证车辆派单,无证网约车不仅挤压了正规网约车的市场份额,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还因车辆综合性能、相关保险、运行监控等得不到保证,平台对车辆性能和驾驶员的驾驶水平监管也不到位,导致网约车市场上的车辆和驾驶员良莠不齐,既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风险,也侵害了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对平台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资质严格审核把关,保障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只有网约车行业合法合规经营才能实现健康发展。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持高压监管态势,督促进相关企业将依法合规管理贯穿经营服务活动,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合法提供出租服务。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