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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韦某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站点候客案

2026-03-19 11:28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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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6年2月25日9时30分,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福绵机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韦某某驾驶网约车桂 KDTXXXX在未接到网络预约订单的情况下违规在机场门口候客,经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进行询问调查核实,韦某某承认了违法事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韦某某违反规定站点候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

鉴于其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主要证据】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等。



【相关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处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一般规定部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处2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司机必须接受网约车平台的监督管理,所有订单及相关操作必须在网约车平台上完成。网约车驾驶员在未有网络预约订单的情况下在站点候客的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违规营运,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侵犯了合规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等的合法权益。



【经验和启示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本案中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其实已经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双证”),作为一名“双证”司机,本可以依法合规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但其却忽略了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相关规定的遵守,造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乘客如果通过线下方式乘坐网约车,不仅不能享受网约车平台对有关订单行程的各项保障,且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自身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交通执法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强化行业监管,重点加强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重点区域的巡查频次与力度,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执法威慑力,各网约车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对司机的法规宣贯与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营运边界,杜绝线下揽客、站点候客,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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