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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10时,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林火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曹某某驾驶桂KDD8***小型轿车运载1名乘客从景泰苑小区到彰泰城小区。该趟运输由乘客 2025年12月30日8时44分通过滴滴平台下单,已支付车费27元。现场执法人员通过广西道路运输管理系统查询,无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信息,曹某某当场也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一般规定部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较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注:1.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格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但最低一档处罚包括下限数;2.除特别注明外,本表格中所称的“一年”为自然年。)
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虽然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但仍然造成了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扰乱了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稳定和管理秩序,甚至侵害到乘客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执法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有序。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平台公司提供未取得运输证的车辆等违法行为引发了社会对于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的关注。作为网络预约汽车平台和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车辆、人员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执法部门持续通过信息化手段精准发现疑似违法违规线索,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执法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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