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交通运输局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以案释法 | 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6-04-07 09:21     来源:玉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6日,玉林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贵CF2XXX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庞某出示的危险货物电子运单为2026年1月25日制作,运载的危险品为爆破炸药,起运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目的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执法人员通过广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行业服务平台查询该车2026年 1月25、26日行驶轨迹,发现该车的行驶轨迹均在玉林市福绵区。爆破炸药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 UN0048,1类 1项。贵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更改路线后未重新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事实,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号),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桂交规〔2023〕3 号)一般规定部分: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的,情节较轻,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焦点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包含托运人、装货人、承运人、起运地、目的地、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信息,管理部门通过它可以实现对人、货、车等信息的全程实时掌控,打击违法运输行为。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电子运单列明的危险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进行决策和救援。本案中,虽然当事人1月25日也制作了电子运单,但是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与运单载明路线不一致,可视为本趟运输未制作有危险货物运单,执法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罚有理有据。



【经验和启示


危险货物运单的制作目的是为了强化运输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实现对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的有效管理,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运单制度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它串联了运输的多个环节,承载了行业管理的关键信息,对约束承托双方行为,建立全链条安全监管闭环,保障运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此外,电子运单的推广使用还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运单载明的地点运输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